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8號債權人 賴新枝 即力新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白進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該債務人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其商業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另債權人對債務人白進鴻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白進鴻住「新北市三重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