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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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36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告轟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祥 地政士即 謝東興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附表:

編號

應付款項(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計息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年息)

前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

1

9,678元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325%

逾期超過6個月按年息0.65%

2

8萬7,09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1萬9,704元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自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52元

4

17萬7,33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66元

5

4,841元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6

9萬1,906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合計

39萬0,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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