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31號

原告羽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彩翎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被告 陳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50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系爭本票金額:500,000元。

㈡利息:5,507元(計算式:113年4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8日止共67日。本金500,000元×(67/365)×年息6%=5,506.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505,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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