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乙○○原告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程昱菁 律師被告辛○○
己○○庚○○戊○○
2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2樓被告丁○○
2樓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