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債務人庚○○即聲請人號第三人 李建興 即保證人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代理人戊○○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5日前,按月匯款予各債權人。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於民國99年7月28日先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因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人數未過半數而未可決。
㈡債務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99年7月16日訊問時稱及陳報狀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係擔任保母,除每年寒暑假外,於家中從事國小學童國語、數學、自然等科目之課業輔導,每天工作時間自下午12時30分至下午7時止,收入以月份計算,每人收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目前有5人。另配偶係務農,在南投縣國姓鄉北港溪種植茭白筍,收入依照每季收成多寡而定,於上開工作時間外,其餘時間係協助農事及照顧子女等語。並據提出收入切結書及手寫帳目紀錄附卷可查,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三、次查:㈠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
年之總收入為299,752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198,576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後為101,176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1個月為1期,每年1、2、7、8月因無學生可收,由配偶擔任保證人負擔生活費用及還款,每期清償2,000元,於每年3、4、5、6、9、10、11、12月,每期清償12,756元,期間8年,共計清償878,464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82.23%,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㈡依債務人及其配偶丙○○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所載,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配偶名下有南投縣○○鄉○○○段○○○○○○號土地、號鐘科技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合計現值1,286,100元,另有1996年份車牌號碼:00-0000號1590CCHONDA汽車及2003年份車牌號碼:00-0000號2835CC中華汽車各一輛,依經濟部所定汽車使用年限均已無殘餘價值,足認本件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
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每月各項生活費為8,274元,已低於99年度臺灣省(不含台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9,829元,上開金額既已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標準,可認係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是故,債務人於扣除上開金額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即屬公允、適當、可行。
五、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已低於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該當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行,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職權酌定每期清償金額及清償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秦啟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盧懿娟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年3、4、5、6、9、10、11、12月每期清償金額:12,726元;每年1││、2、7、8月每期清償金額2,000元。││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前分別匯款予各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82.23%。││5.債務總金額:1,068,253元。││6.清償總金額:878,464元。││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8年。││8.更生方案保證人:李建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年1、2│每年3、4││││││、7、8月│、5、6、││││││每期分配│9、10、││││││金額│11、12月│││││││每期分配│││││││金額│├──┼────────┼─────┼────┼────┼────┤│1.│萬泰商業銀行│25,169│2.36%│47│300│├──┼────────┼─────┼────┼────┼────┤│2.│第一商業銀行│114,505│10.72%│214│1,36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16,058│29.59%│592│3,766│├──┼────────┼─────┼────┼────┼────┤│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7,908│11.04%│221│1405│├──┼────────┼─────┼────┼────┼────┤│5.│匯誠第二資產管理│55,869│5.23%│105│665│││股份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7,237│17.53%│350│2,231│├──┼────────┼─────┼────┼────┼────┤│7.│台灣美國運通國際│106,752│9.99%│200│1,271│││股份有限公司│││││├──┼────────┼─────┼────┼────┼────┤│8.│玉山商業銀行│144,755│13.55%│271│1,724│├──┴────────┼─────┼────┼────┼────┤│合計│1,068,253│100%│2000│1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