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甲○○
乙○○丁○○戊○○丙○○右二人法定代理人辛○○共同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庚○○兼法定代理人己○○
丑○○被告壬○○
癸○○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四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