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林綉菇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 詹麗惠 及被告等之被繼承人 詹木火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及被告等人就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1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