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 絲木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絲善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村○○00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該項聲明所載之地號與原告起訴狀所附土地謄本之內容不相符合,亦無從以起訴狀所列其他證據得知,應具狀補正系爭地上物之地號。
二、被告絲善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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