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方 小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方小雲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1月17日止累計13,857元正未給付,其中13,739元為消費款;11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
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小雲│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6%│││7173元││1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方小雲│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6%│││4175元││1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方小雲│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391元││1月18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