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1013號債權人 張惠琦 債務人 鄭衣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附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該第三人公司址設在新北市板橋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