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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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5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1│1000││├──┼────────────┼────────┼───┼────┼───┤│002│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1│1000││├──┼────────────┼────────┼───┼────┼───┤│003│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1│1000││├──┼────────────┼────────┼───┼────┼───┤│004│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1│1000││├──┼────────────┼────────┼───┼────┼───┤│005│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1│1000││├──┼────────────┼────────┼───┼────┼───┤│006│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