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4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徐郭阿款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98年11月14日│10,800元│DD0000000││││行││││├──┼─────┼─────────┼──────┼─────┼─────┤│002│徐郭阿款│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98年11月30日│10,750元│DD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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