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0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3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甲○○於民國96年1月14日晚間1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10之5號,與告訴人乙○○發生口角衝突,並進而徒手毆打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受有左臉挫傷、合併腦震盪、右上臂、右前臂、左手背、左3、4指多處挫擦傷、右大腿、左膝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97年6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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