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固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固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另被告甲○○、 李寶局陳慧如陳正浩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訴訟標的暨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2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固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亦未表明被告甲○○、李寶局、陳慧如、陳正浩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又遍觀其起訴狀全文,亦未具體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其起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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