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01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邀乙○○,於民國(下同)88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正,期限10年,自88年7月23日至98年7月23日止,分12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貸款利率基本放款利率固定加6.04碼計為年利率9%機動計息,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上述借款如有一期為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36,998元,並自民國98年1月23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