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86號原告 鍾麗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裁85-BBC77662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3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誤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與前述規定不符,應補正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局長),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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