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全事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之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5號抗告人 蔡文龍 即賜德企業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青月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沈詩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