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041號上訴人 方雅慧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 律師被上訴人 陳奕元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