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37號上訴人 方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奕元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3,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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