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7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國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國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