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等法令枉法裁判,違法亂紀,請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核辦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前向本院提起104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裁定駁回在案,此有該裁定附卷可參,是該事件業經裁定駁回而告終結,聲請人魏高明於事件終結後之104年8月10日始聲請承辦之法官迴避,此觀聲請人魏高明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所載日期即明,該等事件既已終結、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又聲請狀雖併列廖秀松,惟乃該狀係對數案併同聲請,其非上述本院104年度聲字第
733號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本不得聲請該案承辦法官迴避。是本件聲請人聲請上開案件承辦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許勻睿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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