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調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436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子 暘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 林子暘 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經聲請人多次催討未果,現尚積欠聲請人合計新台幣1,773,536元及其利息等未為清償。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相對人林子暘未拋棄繼承其應為繼承人之一,依法應與相對人等共同為遺產繼承人,惟相對人林子暘遲未辦理繼承登記,核相對人等之行為自係有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等應就系爭不動產辦理按應繼分辦理分割登記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按應繼分之比例辦理分割登記,並准代辦繼承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109年11月18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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