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
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江明楓 即江寶忠之繼承人
江宜靜 即江寶忠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六樓之0
江宜瑄 即江寶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江宜蓉、江明楓、江宜靜、江宜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寶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