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庚德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72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庚德於民國108年9月2日晚間11時38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18樓之1住處,持剪刀將告訴人即其女友 劉紫文 之衣物剪壞後,拍照傳送予告訴人,並傳送「我也不會讓你們好過的」等文字;復於翌日凌晨
2時1分許,在上址地下室停車場,將告訴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機車踹倒洩憤,致該車輛大燈、右邊車殼、安全帽及後車燈毀損(損毀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後,再拍照傳送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8年12月10日繫屬本院後,業於109年2月14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