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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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07號
原告 張凱雄
被告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歷審裁判
- 虎尾簡易庭 111 年度 虎簡 字第 207 號裁定(112.01.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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