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0000甲000000(甲女)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父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母被告丁○○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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