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鍾宜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叁萬零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約定債務人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為消費,依該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第3款之約定,持卡人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迭經催討無效,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