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84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債務人 陳宏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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