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債權人 顏晋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岑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正確姓名(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債權人名稱與狀末蓋章不符)。
二、債務人王岑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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