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二七七三號、第三二六二號、第三七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令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具保候傳,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停止羈押被告。
二、茲被告乙○○行蹤不明,經傳拘未著,已經逃匿,而經本院發布通緝在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明益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