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4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清文 即 陳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