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苗小字第169號原告 莊慧貞 被告 邱碧賢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81號),本院於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1,982元,及自107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3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分述如下:㈠汽車修理費用
依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又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計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9/10。查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於99年4月出廠(見苗小卷第41頁行照),迄至遭被告毀損之106年8月22日(下稱案發時間)止,實際使用年數已逾5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以896元為限(計算式:8,
960×1/10=896),加計工資1萬880元(見附民卷第11至12頁),共計1萬1,776元(計算式:896+10,880=11,776),則原告就汽車修理費用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
1萬1,776元。㈡紗門修理費用
依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紗門屬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又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206,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計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9/10。查原告主張紗門係於88年10月裝設,迄至案發時間止,實際使用年數已逾10年,而原告花費1,200元修理紗門(見附民卷第10頁估價單),故其就紗門修理費用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120元(計算式:1,200×1/10=120)。
㈢購買雨傘費用
依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雨傘屬其他製造設備之熱可塑性設備,耐用年數為6年,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原告主張雨傘係於
104、105年間購入,迄至案發時間止,已使用2年3月(取中間值以104年6月15日計算),而原告係花費200元另行購買新品,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19計算後,殘值為86元,故其就購買雨傘費用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86元(計算式如附表)。
㈣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別為汽車修理費用1萬
1,776元、紗門修理費用120元、購買雨傘費用86元,共計
1萬1,982元(計算式:11,776+120+86=11,982)。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第1年折舊值200×0.319=64第1年折舊後價值200-64=136第2年折舊值136×0.319=43第2年折舊後價值136-43=93第3年折舊值93×0.319×(3/12)=7第3年折舊後價值93-7=8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