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鍾文琴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訴字第5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