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