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債權人 張媚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欣怡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且就主張債務人借款之一事,雖提出匯款資料及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惟因無從單以轉帳明細資料認定債務人有借款之事實,且通訊軟體之對話記錄內容並無對話對象之姓名,且對話內容中並無明確之借款金額,尚不足以釋明債權人所述之事實。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對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8,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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