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69號聲請人 劉美綺 聲請人 林素玲 聲請人 林桂花 聲請人 張嘉芸 聲請人 施連卿 聲請人 王瑞碧 聲請人 張杏煒 前列劉美綺、林素玲、林桂花、張嘉芸、施連卿、王瑞碧、張杏煒之共同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暨其繕本及費用額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委任張繼圃律師為本件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委任狀)或補正聲請狀末全部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9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據提出費用計算書暨其繕本及費用額之證明文件,且聲請狀之狀末僅蓋有「張繼圃律師」之印文,未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亦未提出委任張繼圃律師為本件非訟事件代理人之委任狀,其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