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祖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祖安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葉祖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附表編號2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確定,與附表編號1部分所犯之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方式均不相同及回復社會秩序之需求性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