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文宏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文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經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68號),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2月23日(另有併科罰金之刑易服勞役,期間為112年2月10日至112年7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76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述文件確認無訛。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