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債權人 蔡振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章麗枝林新雄 之繼承人、 林長庚 即林新雄之繼承人、 林字蓮 即林新雄之繼承人、 林金蘭 即林新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林新雄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林新雄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
範圍內付連帶清償責任?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其
他法律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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