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泰輝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泰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許泰輝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附表:受刑人許泰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日│99年10月3日│99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790號、│偵緝字第790號、│偵緝字第790號、│││毒偵緝字第76號│毒偵緝字第76號│毒偵緝字第7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85│100年度易字第185│100年度易字第185││事實審││1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85│100年度易字第185│100年度易字第185││判決││1號│1號│1號││├────┼────────┼────────┼────────┤││判決│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743號(編│執字第9743號(編│執字第9743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號1至4已定應執行│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9月,發監執行│刑9月,發監執行│刑9月,發監執行│││中)│中)│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9日│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790號、│毒偵字第2045號│毒偵字第2045號│││毒偵緝字第7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85│100年度訴字號278│100年度訴字第278││事實審││1號│8號│8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85│100年度訴字第278│100年度訴字第278││判決││1號│8號│8號││├────┼────────┼────────┼────────┤││判決│100年8月8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743號(編│執字第323號(編│執字第323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號5至6已定應執行│號5至6已定應執行│││刑9月,發監執行│刑1年1月)│刑1年1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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