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94號
原告 楊博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嘉頤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起訴狀所載之土地、建物買賣契約,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