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8號

原告 戴忠勇

被告 羅振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願以新臺幣捌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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