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鄭國平 關係人雅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國平關係人 鄭如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國平分別於民國(下同)(1)108年3月21日、(2)108年7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400,000元及(2)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138年3月20日、(2)138年7月28日,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8年3月2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0元、
(2)2,500,000元,並有簽立借款契約書二紙,借款期間分別為(1)108年3月25日起至128年3月25日、(2)108年7月30日至118年7月30日,另關係人雅佳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相對人鄭國平為其連帶保證人,關係人鄭如成另為上開2,500,000元之債務保證人,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共9,430,25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影本二件、借款明細表影本三件、存證信函影本三件、連帶保證書影本一件、授信合約書影本一件、動用申請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各一件、相對人及關係人戶籍謄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雅佳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7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空│空│││99.00│全部│鄭國平(││││││││白│白│││││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公│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0700│花蓮市○○○○○段0380│H2住宅、│一層56.52│236.33│陽台│20.97│平方公尺│全部│鄭國平│││-000│街18巷13號│-0000地號│鋼筋混凝│二層58.81││││││(全部)││││││土造、4│三層58.81││││││││││││層│四層36.35│││││││││││││屋頂突出物25.84│││││││└──┴───┴─────┴─────┴────┴────────┴───┴───┴───┴────┴───┴───┘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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