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06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周宗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宗枝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2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