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沈志羯
翁福宏 被告珍藏永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昀 恩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 郭藍宜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珍藏永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8月1日,邀同被告 蔡昀恩 、郭藍宜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並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珍藏永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70萬元、3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
102年8月1日起至107年8月1日止,約定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38%)加碼年利率2.82%按月計付利息(目前合計年利率4.2%),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如遲延攤還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本息有一期未依約攤還即視為全部到期;珍藏永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4年1月3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
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蔡昀恩、郭藍宜為連帶保證人,其等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無結果。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1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2份、永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1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
┌─┬──────┬──────┬────┬─────────────┐│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自104年2月│4.2%│自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1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1│489,994元│日止││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自104年2月│同上│自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1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210,000元│日止││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合│699,994│││││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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