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0號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靜雯選任辯護人李玲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簡文修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8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李玲瑩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李玲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並增列「選任辯護人簡文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羅靜雯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後委任李玲瑩及簡文修律師為本案辯護人,有卷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2份附卷在佐,足見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李玲瑩律師」部分漏載「(法律扶助律師)」及漏載「選任辯護人簡文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係顯然之錯誤,而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首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