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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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0000甲000000(即A女)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A(即A女之母)
0000甲000000B(即A女之父)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4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