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建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43號上訴人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甘清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複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提出有關尾款保證金資料予本院及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