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8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立明 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為新臺幣5,299,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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