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倧琦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周倧琦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07年7月1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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